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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貨物退運都有哪些原因?
(1)外商爽單,直接棄貨或者玩消失,或者資金出現困難暫交易無法進行。
(2)出口貨物本身存在瑕疵,外商要求退運。
(3)貨物已使用,出現故障但在保修期內,退運返修。
一般退運貨物適用范圍
1、出口貨物一般退運原因—“品質或規格” 原因
“品質或規格原因”指貨物本身質量、品質、成分、規格、型號、技術標準等,不符合貿易雙方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對品質或質量的相關要求,或由于貿易國設定的貿易壁壘而造成的退運的。
注意下列情形不屬于一般退運的范圍:
①產品的質量和規格在合同規定的正常誤差范圍之內的
②由于買方延遲履行合同造成拒絕收貨而退運的
2、一般退運貨物適用的時間期限—“出口貨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內”
1年的起算日期為海關實際“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日期為貨物“復運進境”日期。所以,如果辦理退運的貨物,時間區間*過1年,則無法按照“一般退運”辦理手續。
3、一般退運前提條件—“原狀復運進境”
即辦理退運手續時的進境貨物的貨物形態與原出口的貨物形態必須保持一致,未進行任何的加工、修理、改裝,但經拆箱、檢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
一般情況下,退運貨物也不能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的情況除外??傊?,海關在審核確定退運貨物是否為“原狀”時,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考慮,若退運進口時的貨物狀態與原出口狀態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稅。